产业基金“股+债”模式详解: 业务逻辑、监管规则及税务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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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产业基金“股+债”投资模式缘起
目前,产业基金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,可以分为股权投资、债权投资和股+债等三种基本的投资模式。
在金融业去杠杆的大背景下,多部委出台政策限制“影子银行”的发展,规范和限制资管产品进行直接借贷、委托贷款或者明股实债等债权性投资。具体表现如:
在房地产领域,中基协备案4号禁止私募资管产品通过明股实债、委托贷款等方式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;
在地方政府领域,财政部则多次发文强调不能通过产业基金、PPP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债务。
多地证监局也频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布自查通知,重点检查是否有向地方政府违规融资的行为。
在一定程度上,目前的政策可以说是限制产业基金的债权投资,鼓励股权性投资。然而,单纯的股权投资却存在诸多问题:如风险保障措施不足、项目难以产生分红以及原控股股东不愿丧失控制权,等等。
另外,对于多数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,传统的债性思维比较强。虽然投贷联动模式已经试点多时,但在实践中,积极参与的银行并不多。即使是通过产业基金参与股权投资的,也往往会附带股权回购或者基金份额回购条款(“明股实债”)。
而“股+债”的模式,则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单纯股权投资的“不足”。
从收益上来看,股权投资可以获得股东分红、股权退出等超额收益,债权投资则有定期的利息收入,形成稳定的项目回款;
从风控措施上来看,股权投资可以让金融机构作为股东参与项目经营管理,债权投资则可以形成基础债权之后抵押物、保证等增信措施更容易安排,另外从债权利息的支付情况也可以一定程度上了解项目的经营状况。
因此,银行在参与产业基金时,也更愿意采用股+债的投资模式。
近期案例
首个轮胎循环利用产业基金采用股+债模式
该产业基金出资方背景不同,分别包括了政府引导资金、银行金融机构、环保上市公司和专业平台企业。这可以通过政府引导、市场化运作的方式,撬动社会资本,破解投融资难等问题。
另外,该产业基金的被投企业还同时和橡胶需求客户签订了合作协议,形成了资金、技术、项目、市场良性互动的生态闭环。
该项目除了产融结合的特点外,该产业基金亦采用“股+债”模式。这对于银行金融机构而言,不仅有利于分散传统信贷模式的风险,而且通过债权部分可以形成稳定的现金回款,有利于了解和项目运作情况。
二、产业基金“股+债”的监管
产业基金其实就是私募投资基金,从监管机构来看,应当受证监会监管和中基协的自律管理;如果有政府出资的,还应当接受发改委、财政部的监管。
关于产业基金的认定和监管规则,可以参考我们公众号之前推送的文章“何为产业基金”。
(一)产业基金做债权投资的依据
在我国,发放贷款业务须经行政许可获得相应业务资质。目前可以直接放贷的机构,只有商业银行和信托等两类银行业金融机构。
另外,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《贷款通则》规定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,属于合法合规的债权投资方式。
产业基金(大部分均是有限合伙企业)或者其管理人并非金融机构,其做债权投资,笔者认为属于“民间借贷”的范畴。
对于非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,即民间借贷则在我国一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,尤其是企业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。
201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则将企业间借贷明确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,但只能是“偶发性的”,生产型企业不能 “以经常放贷为主业或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”。
2013年,国办发[2013]107号《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“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。要按照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本质属性,规范业务定位,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。”
然而该法规未正式向外公布,并且也并未严格实施。虽然私募股权基金不能投非标,但现实中投非标主要是不在107号文规制范围之内的“其他类型”私募基金。
2016年底,市场有传闻证监会将修订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禁止私募投非标,然而这一消息后被辟谣,证监会目前也未做相应的修订。
从上述规定来看,产业基金做债权投资,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依据。证监会《私募管理办法》列举了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,没有明确私募基金可以做债权投资,但也没有排除。
然而事实上,中基协允许债权类私募基金备案,这也一定程度上代表这监管对私募做债权投资的默许。虽然近期出现的窗口指导在业界产生了不小的冲击。
笔者认为,虽然产业基金做委托贷款、股东借款、直接放款、保理等债权性投资,在实践中确实很常见。但是上述投资方式,本质上依然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。
从合规性上来讲,尤其是私募基金单纯的借款,很难解释为是“偶发的”或者“不以放款为主业”。因此,产业基金做债权投资时,建议采用委托贷款、商业保理等方式。
(二)股+债具体的监管规则
做债权投资:首选“其他类”的私募基金
中基协发布《问答十三》后,私募专业化经营的原则进一步升级:某一类私募基金管理人,仅能从事相对应的私募基金业务。
这意味着,私募做债权投资,只能通过“其他类”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。
私募股权基金:债权投资比例应低于二成
根据中基协的窗口指导,做债权投资投资股权的比例不应低于80%。这意味着,私募股权基金做债权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0%。
也就是说在实践中,私募股权基金如若采用“小股大债”的投资模式,将存在中基协备案不通过的风险。
私募基金股+债的投资模式受限
中基协专业经营的要求,其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基金股+债的投资运作方式。
如按照中基协专业化分工要求,开展“股+债”业务可能意味着需要通过两家不同的基金管理人开展:即一个进行股权投资,另一家则进行债权投资。这样势必造成项目的无谓割裂。
另外,如此一来不仅会导致成本增加,从交易结构上来讲,也会引发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后期利益的合理分配等诸多问题。
建议:同协会多沟通
目前中基协对私募基金“股+债”项目的口径一直没有明确的标准。根据中基协最近在培训会议上透露的内容:
(1)根据专业化经营的要求,协会的初衷是不鼓励甚至不允许股加债产品的存在。如股权类管理人就做股权类投资,资金闲置时可做一些现金管理类的投资,因此,股+债目前政策上原则上是不允许的。
(2)关于地产、产业引导、PPP这三类的投资,因客观投资需要一般会设置股加债结构,但该种结构事实上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,在监管政策上是不允许的。
但对于小规模的基金,可先行尝试备案,并根据中基协的反馈、沟通进行产品备案调整,中基协有可能根据基金投资的实际情况给予备案通过。注意该模式不可能应用于大规模的基金产品。
因此,对于“股+债”项目在中基协的备案,为减少不确定性,最好一事一议,事先和中基协进行沟通。
产业基金若有政府出资,还应遵守发改委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。
发改委:禁名股实债
发改委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》列举了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投资范围,包括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定向增发、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等,并未明确排除债权性投资。
但是,发改委明确禁止“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”。故而根据发改委的规定,政府出 50 30217 50 15288 0 0 3836 0 0:00:07 0:00:03 0:00:04 3836产业投资基金不得通过名股实债等债权性投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,而其他类型的债权性投资则未明确禁止。
财政部:产业基金不能从事债权投资
财政部发布的《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》,则明确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、抵押、委托贷款等业务,以及不得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。因此,在财政部的规则之下,政府投资的产业基金实际上是不能从事债权投资业务的。
三、股+债中“股权”的定性
在“股+债”模式退出时,有时候交易安排会让产业基金以零对价或象征性低价,将股权转让给原股东,产业基金则通过债权部分收取较高的利息,来实现项目收益。
在这种情况下,实际上股权就是一种“非典型的担保”,以保障债权本息的偿还。
该模式下,股权部分并不会事先约定回购主体或者回购价格,只是约定债权顺利到期后无偿转让给其他股东。
因此,这种模式下的股权投资,也不能被当做是“明股实债”:虽然项目整体上是完完全全的债权投资,但是股权投资部分只是无偿转让,并不是典型的回购。
但需要注意的是,并不是所有的“股+债”中的股权都是作为债权担保的。在很多情况下,股权是真实的股权投资,享有股东权益,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,最终通过公司分红和股权退出等方式取得收益。尤其是在“投贷联动”或者“股权+自营贷款”模式下。
四、相关税务问题
(一)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问题
根据最新的财税[2017]56号文,自2018年1月1日起,债权部分投资属于“保本保息”的资管产品,管理人应当缴纳增值税。限于篇幅,本文不做展开。更多资管增值税相关分析,可以参考我们公众号之前推送的文章《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%简易征收,推迟到2018年实施》。
(二)对于借款企业的利息扣除问题
在产业基金“股+债”模式债中,借款利息的扣除也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。这一方面间接影响到项目融资方的成本,另一方面反过来也会影响到项目的方案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38条规定,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,借款企业期间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。
但是根据资金出借方的不同,扣除的利息金额的确定方式也比较大的差异。具体情况总结如下表所示:
结合上表,在产业基金“股+债”投资模式中,不同的债权投资形式,利息扣除适用规则也不同:
1、如债权投资是自营贷款的,则资金出借方属于金融企业(银行),在扣除利息时,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即可。
2、如是债权部分是通过银行开展的委托贷款,那么资金出借方应当算作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呢?从法律关系上来讲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定性,委托贷款属于民间借贷,资金出借方应当是非金融企业。
3、如产业基金直接借款,即股东借款,则需考虑两方面:
首先,利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,并在首次支付利息进行税前扣除时,应提供“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”。
其次,产业基金作为被投企业的股东,属于关联方,股东借款还要遵守关联方的相关规定,即债权性投资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2倍的部分,不得扣除;但如企业能证明此关联交易独立或者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,则不受2倍额度限制。
实践中,一般基本不可能证明"项目公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产业基金"。所以,当债权投资超过股权投资两倍时,建议按照税法及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9]2号)等规定,提供相关资料,证明相关交易活动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。